本着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充分体现组织对特殊困难教职工关怀的原则,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凡我院教职工及家庭遇到下列特殊困难之一,给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助。
1、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亡故的,补助200元。
2、教职工亡故的,补助400元。
3、遭遇天灾、人祸等情况造成教职工个人、家庭重大损失的,补助500元。
4、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助300元。
5、教职工经市级医院或市级以上医院临床诊断为以下疾病,凭病历或疾病诊断书复印件,补助500元。
(1)尿毒症、肝硬化、脑卒中后遗症;
(2)心脏介入手术(安装心脏起搏器、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搭桥等)、急性胰腺炎手术、关节置换手术、脑卒中手术;
(3)各类恶性肿瘤。
6、除第一款、第二款外,双职工不重复享受补助。
二、补助程序
1、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主动关心或教职工本人提出,如实填写申请表,职工所在分工会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报院工会。
2、院工会根据分工会意见,查核后研究确定补助金额,由院工会主席签署意见。
3、困难补助金由分工会指派相关人员凭审批的申请表到院工会财务领取。
三、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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