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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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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2020-07-09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全网担保网网址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议程和日程合并进行。因此两个代表大会的代表身兼二职,即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又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双代会’代表”)。

第三条 “双代会”代表分正式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其中,正式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名单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以下所称“代表”如未注明“列席”或“特邀”,则系指“正式代表”)

第二章 “双代会”代表的条件

第四条 凡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且同时具有工会会籍者,均可当选为“双代

会”代表。

第五条 “双代会”代表条件

  1.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3. 爱校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维护学校和谐稳定的局面,得到大多数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拥护和信赖;

  4. 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合理诉求;

  5. 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

    第三章 “双代会”代表的比例和名额分配

    第六条 “双代会”代表应占全校在职在编教职工或工会会员总数的10%左右。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人数应占代表总数60%以上,注重推荐高学历、高职称人选,女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少数民族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工人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双代会”代表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分工会为单位经过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各选举单位按10%的比例(四舍五入)分配名额,按此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可选出1名代表。

    第八条 学校领导按照联系单位情况,参加联系单位的选举,但不占该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也不算该单位的基数。校工会副主席、女工委主任参加所属分工会的选举,既不占该分工会的代表名额,也不算该分工会的基数。

    第四章 “双代会”代表的选举

    第九条 “双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各分工会协助做好选举工作。

    第十条 “双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6. 由“双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单位划分、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7. 各选举单位由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教职工和工

    会会员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分配的名额和代表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同意后方可作为候选人进行选举。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0%,差额不足1人者按1人计算。

  8. 各选举单位召开选举大会,按照差额选举的办法,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达到本单位会员总数的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候选人应获得选举单位参选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人因事请假不能到场投票者可委托他人代为选举。投票前,选举大会要指定计票员2人,监票员1人。

  9. “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名额、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布,并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10. 教职工代表按单位性质相近原则建立代表团,民主选举正、副团长。

    第十一条 “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和“工代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代表在校内工作调动,应保留其代表资格,原所在单位由此出现的代表缺额原则上不再补选。代表离退休、调离我校或自然减员,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另行补选。

    第十三条 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和工会会员有权监督或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违反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受到纪律处分;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双代会”活动。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更(撤)换。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无条件取消其代表资格。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销和补选代表后,由代表团将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主席团成员的更换,需经主席团提出更换人选,并在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双代会”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有关同志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一般是指离退休厅级校领导,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指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分工会主席和

    校工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由学校“双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届“双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代章)

                                          2020825